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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贵州省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贵州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贵州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 号)的授权,结合贵州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贵州省抢夺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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