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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工会
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程序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规定也是一个选择性的规定,可以通知工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当然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工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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