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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对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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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对同一个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

如上所述,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三种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一个主体管辖,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两个以上主体管辖,适用一事不再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两次或多次。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分歧比较大的是第三种情况,即“规范竞合行为”或者说“竞合违法行为”。


对于同一个违法事实,同时符合了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学者们称之为“规范竞合行为”。例如,某个体户在禁止摆摊设点的公共厕所附近卖食品,此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工商、卫生、市容三个行政法规范。对于这一行为有学者主张可以给予不同处罚,否则“处罚太轻”,不足以制裁违法,不能保护受到侵害的不同的行政法律秩序。也有学者主张不能给予不同处罚,其理由是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如此多头处罚,于法有据却于理不容。


笔者认为,之所以实践中会有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规定处罚,这是立法者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的结果。如果一个行为可按不同法规、规章规定处罚两次以上,随着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日益增加,其后果不堪设想。说到底,违法行为人毕竟只作了一次行为,因此,不管几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也主要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可能涉及几个行政主体的管辖权,或者受多种规范约束,多个规范又由多个主体适用可能造成的多头处罚、重复处罚而提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竞合违法”同样适用不再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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