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行政法听证会

行政法听证会

行政法听证会
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规定如何呢?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以上是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请采纳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nodl8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