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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能力人房屋过户监护人

无行能力人房屋过户监护人

无行能力人房屋过户监护人
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在这个申请书当中,肯定要写清楚被监护人的一些基本状况,他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那么是需要相应的鉴定证明的,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拥有三项职责的,教育监管,被监护人即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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