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

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视当事人的请求而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从上述立法本意中可以看出守约方对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具有选择权。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确定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视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有无而定,进一步讲,应视当事人的请求而定。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信赖利益的赔偿为限;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履行利益的赔偿为限。

恢复原状是合同有溯及力的效果和标志,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希望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只能就信赖利益损失提起赔偿;如果当事人不要求恢复原状,则可以要求履行利益赔偿。这也是尊重当事人自主处分权的客观要求。

二、确定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的原则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目的在手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均应该得到赔偿。当然,对损害的救济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受害人不得从中获益。因为完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决定的,旨在通过使守约方遭受的损害得到完全恢复,并不在于惩罚过错。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可以借鉴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即遵循可预见原则、损害减轻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n9g5z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