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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
请问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这样的: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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