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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何办理

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何办理

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何办理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如何在合同上约定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如果是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当抵押权实现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应的土地也一并抵押根据传统理论,抵押权人仅就拍卖所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对于房屋拍卖所得价款部分不想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一块出让的,在出售房屋时,“地随房走”的认识已经深入人心。而单单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后续建造的房屋如何处置呢。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主要规定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当出卖房屋时;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因此,根据该规定,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土地上建筑物随土地一同拍卖,这就是说房屋交易时的价值是现有的土地价值加上房产价值的综合,土地是联通房屋一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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