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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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主要规定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
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
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
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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