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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司法解释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司法解释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司法解释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司法解释规定都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

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

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

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

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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