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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

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

任意解除权与任意撤销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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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n  一般认为,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nn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nn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nn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nn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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