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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

刑事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

刑事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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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国家各行各业不断的发展,国家赔偿的范围一直是不断完善的,就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伤害而进行相应的补偿。国家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了,我们平时也应加强相应的学习了解,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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