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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技术秘密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乙公不应当在交付成果前泄露或转让给他人,其转让行为无效,你可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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