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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变更委托书

学校法人变更委托书

学校法人变更委托书
请问学校法人变更委托书怎么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学校需先到区教体局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然后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是学校法人变更委托书怎么办理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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