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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当事人

刑事自诉当事人

刑事自诉当事人
当事人如何发起自诉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综上所述,告诉才处理和不告不理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两者的含义稍微有理解能力的人都是能理解得了的。可是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侮辱诽谤的对象如果是行政单位的话,类似于这种犯罪活动当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极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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