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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监护人

老人监护人

老人监护人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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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老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相关知识(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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