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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审查

专利法审查

专利法审查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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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至于如何贯彻这个规定,则是各成员国的立法权限。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少数国家(例如美国)规定,对于任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都由发明人享有,而且他必须宣誓表明他相信自己是有关发明的第一个发明人。在这些国家,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发明人将其发明转让给所在单位,授权以后在专利说明书上首先应当写明发明人的姓名,然后再写明受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这样,发明人的姓名就必然会在专利文件上出现。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采用的是另一种作法,即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上注明的申清人是发明人所在单位,因而就需要在专利文件中单设一个著录事项,用于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有关专利署名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对于相关权利是由专利发明人享受的,虽然专利权因不同的类型可能不能由专利发明人享受,但署名权是可以享受的,如职务作品的专利权是属于单位所有,但可以署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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