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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质押登记部门

国债质押登记部门

国债质押登记部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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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部门

现实生活中,他项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按照这个常理来说的话,这是不可以办理这个东西的,这个东西是我们国家的房管部门核准,然后发的,你不是说随随便便就会有的,而且这个东西是抵押权人持有的证书,并不是那个房产证一样的。所以说,在农村自己弄的房子是不可以办理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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