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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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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合同的本质是基于居间服务的委托合同,一经订立即刻生效。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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