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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在实践中,行政合同估计是很多人都不会遇到的合同类型。只有在特定的领域才会接触到行政合同。关于行政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更是大家不熟悉的内容。下面,本站小编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我们经常接触的民事合同不一样,首先在于它的主体,它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相关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一种合同。如果你遇到行政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标签: 合同 行政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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