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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贿罪起刑点

浙江省行贿罪起刑点

浙江省行贿罪起刑点
行贿罪最新起刑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根据行贿罪的三档法定刑,分别规定了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标准。


    由于《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实践中,如果不对行贿罪的有关数额标准一并进行调整,仍执行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贿解释》)有关标准,那么,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则可能出现量刑“轻重倒挂”现象。


    因此,《解释》修改了《行贿解释》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有关数额标准。将行贿罪起刑点由原先的1万元调整为3万元,同时按照五倍比例原则,上调了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中的有关数额标准。例如,将原来规定的“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100万元以上”调整到“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500万元以上”。


    二是对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增设了“数额 情节”的追诉标准。即除规定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对于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 3万元,但具有《解释》规定下列从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我们可以看出行贿的对象主要包括对个人行贿,对单位行贿,还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无论怎样,通过行贿的方式来获得一些不正当的利益都是违法的,国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合理竞争,坚决抵制行贿的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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