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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联营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但是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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