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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起诉状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起诉状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起诉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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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追偿起诉状(肇事逃逸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市建设大道北与华达街东交汇处××大厦××号

负责人:邓××,公司经理。

被告:廖××,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

住所地:××市兴田街道办事处环城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224500元(贰拾万元整),并从2012年 7 月 24 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付清款日止(从2012年 7 月 24 日起暂计至2012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3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廖××驾驶粤MX0××6号小汽车(该车在原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从××市文化广场沿兴东路往田家炳中学方向行驶,行至兴东路0753门口路段时,遇到冯××驾驶的粤MG××7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受伤后被告廖××驾车逃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兴公交认字[2011]第00331号)认定被告廖问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认定被告廖问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要求原告与被告廖××赔其各项损失380045.59元,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梅兴法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给冯××、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给冯××。2012年 7 月 24 日原告向冯××支付了32万元的赔偿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按照保险人(原告)与被险人廖××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六项规定驾驶员有如下行为则原告无赔偿义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告廖××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按照约定,原告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原告根本没有向冯××赔偿20万元的义务,现法院判决原告向冯××赔偿32万元,原告现已履行,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市人民法院

我国相关的机动车驾驶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如出现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其后对其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赔偿保险费用进行相应的追责和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这类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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