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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中违约金的标准

调解书中违约金的标准

调解书中违约金的标准
请问大家法院执行调解书违约金是怎样的
如果违约金条款约定明确,违约事实简单明了,由执行机构进行判断尚属合理。例如调解书第1项约定,由债务人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100万元打入债权人尾号为1234的银行账户;第2项约定,若债务人逾期打款,则应当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作为赔偿。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银行转账明细判断被告是否已履行调解书第1项的义务,进而判断应否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毕竟,即便执行依据为法院判决并且裁判主文明确判令债务人支付“自某某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也需要执行机构来确定“实际清偿之日”。质言之,该等事实适宜由执行机构确定。但若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是否履行不那么容易判断,违约金条款又存在疏漏,仍由执行机构判断则可能存在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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