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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调岗试用期延长

公司给调岗试用期延长

公司给调岗试用期延长
公司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吗

只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也必须合法。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单位应当支付转正工资,认为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进行换岗或者培训。也就是经换岗或培训是必经程序,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内,仍应对该员工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因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未满六个月的,单位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试用期期限不是绝对不能延长,而是不能单方延长,用人单位单方的决定、通知或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单方决定延长的应当无效。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才合法。但有时用人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员工也未提出异议,而是按试用期继续履行合同,这也就被视为员工默认了延长其试用期。


即使员工默认延长,也以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为限。约定的试用期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试用期经过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试用期的解除合同权当然也无权行使。因此,单位在试用期之后再辞退你的,必须按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来办理了,而不能是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必须签合同,并且此时签订的还不是什么试用期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的,再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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