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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诉遵循原则

复核申诉遵循原则

复核申诉遵循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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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和申诉遵循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
                                                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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