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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屋。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成本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屋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屋合并计算)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房材料费(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补助50000元。一本户口两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员中有若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屋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筹安置,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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