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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来人的5条婚姻忠告

离婚过来人的5条婚姻忠告

离婚过来人的5条婚姻忠告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上海女方结婚费用并没有什么要求,不仅是上海,我国包括其他各个省市也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一直以来,结婚的费用如何进行分配如何进行出资都是双方两个家庭来决定的,并且会结合当地对于婚姻的习俗来考虑,婚姻法中不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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