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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四部第224条

中国刑法第四部第224条

中国刑法第四部第224条
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规定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以上文件,非法集资间接参与者的界定是什么?法律对于参与者受害者没有严重的界限,但是如果你一段参与犯罪并且获得盈利那就肯定是主谋了,最近非法集资案越来越猖狂,对国家和人民产生巨大的危害,在此小编提醒一句你想不劳而获是不可能的,踏踏实实赚钱生活才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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