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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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