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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么

行政复议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么

行政复议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么
行政复议关于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么
(1)实质条件,即复议的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是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同样类型,即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属于同样的类型。
(2)程序条件。由于普通的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是考虑复议程序方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程序性条件更复杂一些,包括两个方面:
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依职权确定并案审理。
②属于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这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客观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并审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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