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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竞业限制

强制执行竞业限制

强制执行竞业限制
关于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搜集的有关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单位员工的证言或者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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