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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遗嘱继承纠纷的处理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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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遗嘱继承纠纷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时,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可执行的遗嘱,但继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遗产。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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