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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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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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