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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公安办案期限监督依据

检察院对公安办案期限监督依据

一、检察院对公安办案期限监督依据

检察院对公安办案期限监督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做出了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二、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专门调查是指本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这些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遵守本法关于回避及有关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规定等。

例如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讯问是否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否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能力阅读的,是否向他宣读;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是否有污辱当事人人格,以及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等。

2、对公安机关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的监督。

这些强制性方法包括强制扣押、强制检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等。

3、对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4、对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监督。

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预审是侦查的重要阶段,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预审活动理应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5、对办案期限的监督。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6、立案、撤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检察院对公安办案期限监督依据相关知识,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也在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可依法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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