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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拆迁补偿

扬州市广陵区拆迁补偿

扬州市广陵区拆迁补偿
扬州市广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保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广陵区、邗江区每人23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安置补助费按属地区域补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见附表1),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擅自突击栽种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我国对征收土地的相关土地征收时,需要按照相关的区域不同进行相关的补偿,不常这类相关的征地者。补偿相关的征地费,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补偿,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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