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工住屋公积金提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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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屋,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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