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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屋公积金是国家为职工设立的一项基本住屋保障制度,许多企业单位都在为职工缴纳住屋公积金,在青岛工作的朋友,也可以享受到青岛的公积金福利。公积金是用于买房子的,但是有的朋友不需要买房子,就有把公积金取出来的打算。但是提取公积金是有条件的,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是非常严格,不符合条件是无法提取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条件

1、在青岛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屋的;

2、偿还购买自有住屋贷款本息的;

3、提取住屋公积金用于偿还住屋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屋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4、正式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调离青岛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屋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10、非青岛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青岛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11、在青岛市无自有住屋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屋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屋公积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青岛公积金提取材料

1、《青岛住屋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5、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三、青岛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提取公积金。

四、青岛公积金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3-5个工作日内

合法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和租房是支持的,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提取公积金行为,用于其他消费,妨碍了公积金管理的秩序,给公积金市场造成损害。因此,提取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不符合的提取也要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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