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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连续性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连续性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法官在讨论中主张诉请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主要理由归纳有五点: 第一,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考虑,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其本身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及在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时,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 第二,从连续性债务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独立性角度分析,尽管各期债务确实因时间经过而不断产生,而不是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形成,但由于其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一定期间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继续性债权的一次性或统一约定,各期履行的债权实际上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分期履行的独立性不足以否定其整体性和关联性。 第三,从审判角度考虑,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一样,都存在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不在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的情形,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促进商业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第五,从物业服务企业方面考虑,在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费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判定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其收费不足额,进而导致服务质量降低或难以维持,最终受累的还是多数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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