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晋城市房屋买卖预告制度

晋城市房屋买卖预告制度

晋城市房屋买卖预告制度
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定义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屋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610kp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