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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辅助器械赔偿

工伤辅助器械赔偿

工伤辅助器械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交通事故导致颈髓损伤或者是直接呆滞其他的主体死亡的情形,此时由于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比较大的,故此不管受害者是否有起诉肇事者的意愿,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都是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对于一次性不能支付的,可以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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