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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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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所有的有限责任类型的股东人数都是在2人以上,这是由于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若是有议题需要讨论,是必须要得到大多数股东股东同意的,若是在设立之时,只有两个股东,此种类型的公司,在遇到关于公司的重大利益案件时,是极有可能会引起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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