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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留置权

民法总则留置权

民法总则留置权
留置权
你介绍的不是很清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对保管合同来说,必须是债务人逾期不支付保管费用的,才产生留置权,这不需要约定,是法定的.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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