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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且不安抗辩权也容易混淆。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抗辩权、不安分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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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在传统民法上,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起源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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