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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0年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0年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0年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屋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屋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屋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屋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屋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屋。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屋的区(县)住屋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屋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屋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屋与经济适用住屋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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