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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债权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债权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债权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以及他们具有的安全常识和对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


因此,应当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就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履行法定的变更保险合同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相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而不通知保险人,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转让时起即行终止。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对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做出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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