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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与债权转让保理债权转让

保理与债权转让保理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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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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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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