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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

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

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
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
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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