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法律 关注:1.8W次 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标签: 质权 抵押担保 抵押权 债权债务 受偿 民法典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8z98n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