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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经济补偿金

东莞经济补偿金

东莞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1、你在该用人单位工作8年,你应获得8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该8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合同期未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你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或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代通金);如果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41条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则只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代通金的规定。因此,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适用代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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